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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

內地健全金融機構治理 禁股東濫用權利

金管總局、人民銀行、中證監、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關於健全金融機構治理的實施意見》,提出22條措施。

其中提出,嚴格規範股東行為。金融機構股東應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嚴禁濫用股東權利或違規干預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嚴禁金融機構向股東及其關聯方輸送利益。建立健全股東不當所得追回制度和風險責任事後追償機制。保障中小股東對重大事項的知情、參與決策和監督等權利,董事、監事選舉等重大事項要充分反映中小股東意見。

《意見》明確,到2029年,基本形成權責邊界清晰、激勵約束相容、風險管理嚴格、運轉規範高效的金融機構治理機制,金融體系內在穩定性和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質效明顯提升。

《意見》提出,健全防範大股東違規干預和內部人控制的治理機制,加強對股權和關聯交易的穿透式監管,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董事、高管等「關鍵少數」責任,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內控合規體系。此外,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分級分類實施差異化監管,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完善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提升監管精準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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