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
證監會就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及《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的申報規定指引》發表諮詢總結,同時就關於持倉限額和申報規定對基金應用的額外修訂作進一步諮詢。
今年4月證監會建議就期貨及期權合約持倉限額制度進行修訂,最終接獲11份市場回應。在考慮市場意見和因應本港衍生工具市場的近期發展,決定落實部分建議,包括擴大指明合約名單、就部分新合約訂明持倉限額及須申報水平、調高人民幣貨幣合約的持倉限額、就在假期交易的合約施加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規定、釐清結算所參與者在哪些情況下不被視為對其客戶的持倉具酌情決定權,以及為結算所參與者引入超逾上限持倉量許可制度,使持倉限額制度將更加切合該會的監管政策和目標。
批准港交所相應改動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稱,設立法定持倉限額的首要目的是透過限制大額持倉來管控系統性風險。持倉限額制度對維持本港金融市場的穩定至關重要,須定期進行更新,反映市場發展的情況。
同時,港交所(00388)早前計劃對股票期權和股票期貨的交易所層面持倉限額模式作出修改,以及建議移除小型恒指和小型國指合約的交易所層面額外持倉限額。
證監會在審閱港交所的建議後,認為相關建議合理和有利市場增長及發展,故提議對該等規則作出額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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