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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

對外投資新規丨國務院:不得使用國家禁止出口技術及數據等

國務院表示,為了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發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規定》提到,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規定》又提到,投資者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的,處投資額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或者以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訊息等方式申請有關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千分之1以上、千分之5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者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撤銷核准備案文件,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千分之1以上、千分之5以下的罰款;已經投資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自前3款規定的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在3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核准備案申請,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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