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促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質量發展 提升監管質效的指導意見》,要求做強做優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服務化解中小金融機構、房地產等領域風險。
《意見》指出,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積極加大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力度,服務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穩妥審慎開展以結構化交易方式收購不良資產,堅持資產真實潔淨轉讓,不得為金融機構利用結構化交易違規掩蓋不良、美化報表等提供支持。規範開展反委託處置不良資產業務,持續做好委託期間監測、管理,強化自身處置能力建設,避免「一托了之」。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揮知識、技術、法律等專業優勢,探索採取多種方式參與中小金融機構風險化解。積極落實國家有關房地產政策,支持受困房企項目紓困化險,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意見》要求,加強資產負債和流動性管理。根據自身經營管理能力、負債情況等合理確定業務投放,不得盲目以負債擴張驅動資產規模增長。平衡好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關係,適當提高中長期負債資金佔比,改善資產負債期限匹配程度,守好流動性安全底線。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發行金融債、資產證券化產品、優先股、二級資本債券、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補充資金資本,同時依法依規進一步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此外,要求強化對不良資產估值、收購轉讓、資產處置等重點業務環節監管。加強問題企業紓困業務的監測評估,針對苗頭性風險問題及時採取監管措施。對通過特殊目的載體等形式開展業務實施穿透監管。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相關監管政策,嚴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加強關聯交易監管,防範利益輸送、監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