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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8日

金管總局要求保險集團持足量資本和流動性緩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建立集中度風險訊息披露機制、應急與緩釋管理機制等,保險集團應針對集中度風險持有足量的資本和流動性緩衝,成員公司應避免過度依賴特定的資產、交易對手、客戶、地域或市場。

指引稱,在各類集中度風險已經或預計發生重大風險,可能對集團流動性、償付能力、聲譽等產生重大衝擊時,保險集團公司須制定應急管理與風險緩釋方案並嚴格執行,有效控制和緩釋風險。

保險集團公司將集中度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完善與業務規模及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組織架構、管理制度、計息系統等,有效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控制或緩釋集中度風險。

指引並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將集中度風險指標統計表納入並表管理季度報表,並按時向金管總局報送。保險集團公司將集中度風險管理情況納入年度並表管理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集中度風險管理基本情況,集中度風險限額和管理政策程序等執行情況、集中度風險狀況等。

同時,保險集團公司應建立集中度風險訊披露機制,每年6月15日前在官方網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風險管理訊息,包括但不限於集中度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管理策略及其執行情況、風險狀況,以及重大集中度風險事件等。

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是指保險集團並表成員公司單個風險或風險組合在保險集團層面聚合後,可能直接或間接對集團正常運營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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