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
金融管理局和港府各部門早年制定《吸收虧損能力規則》(下簡稱《規則》),於2018年生效,《規則》要求本地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建立吸收虧損能力(LAC)資源,金管局就機制作出檢討並在周四(8日)發表報告,提到本港5間D-SIB總吸收虧損能力(TLAC)佔其風險加權資產(RWA)比例達26.3%,高於國際要求的18%。
《規則》的原意,是當銀行財困時可自救和處置,而非政府動用公帑打救;所謂處置,即瀕臨倒閉的銀行要重組資本,或由股東等債權人承擔虧損。期間,銀行仍需資金支持資本重組,並繼續提供關鍵服務,這正是LAC要求的重點。
金管:總資產3000億門檻合適
此外,《規則》曾提出,總資產超過3000億元的銀行應建立LAC資源,金管局檢討報告重申,考慮到現時金融市場發展,3000億元門檻仍然合適,但強調並非硬指標,該局會按風險為本原則,綜合考慮各銀行財務實力等,評定銀行合適的處置規劃。據了解,金管局未擬要求資產龐大銀行硬性發行符合LAC規則的債券補充資本,因按LAC規定,吸收虧損能力資本可由銀行的普通股權一級資本(CET1)、符合相關準則的額外一級(AT1)資本票據和二級債等滿足。
根據報告,本港D-SIB發行的LAC之中,較常見為集團內部LAC債券,該類債券由銀行集團內部其他實體如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認購,當銀行財困未能償還債項時,受影響的仍為系內公司。
金管局亦逐步把《規則》要求擴闊至一間資產值大於3000億元的銀行,其中一間銀行已向亞洲投資者發行非資本LAC債務票據。該類票據要符合LAC要求,且後償程度通常較高,並佔港銀總發行LAC票據總值的69%。
金管局總裁余偉文表示,建立充足的LAC資源,對提升銀行的處置可行性和增強銀行體系抗禦力尤其重要,將繼續與相關銀行合作,以審慎及適切方式建立與維持吸收虧損能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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