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5日
證監會表示,最近觀察到持牌法團銷售和推廣證監會認可基金的手法時發現,有分銷基金的中介人(分銷商)一直提供額外回報或其他獎勵,導致客戶可能無法專注於妥善考慮有關基金的風險和特點,故就分銷商在推銷認可基金時提供額外回報及其他服務或安排發出通函,提醒分銷商須遵守的法律及監管規定。
證監會亦留意到,有分銷商(通常透過網上平台)在推銷認可基金時,提供或施加基金銷售文件所載產品特點以外的額外或獨有的特點或限制,例如「保證回報」或「禁售期」。
通函指出,如果給予投資者的回報乃參考任何證券(包括基金)的價值變化來釐定,該等保證回報安排便可能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的「結構性產品」,除非獲證監會認可或豁免,否則,發出或載有邀請公眾訂立或要約訂立任何結構性產品的廣告或文件,均屬違法。
向中介發通函 不應設禁售期
不具保本特點的認可基金須在銷售文件中註明,分銷商提供的任何保證回報均可能令人誤以為該等回報是由基金提供,並可能涉及《操守準則》第3.11段,可能被視為不應提供予投資者的贈品。
此外,有分銷商對其客戶的投資施加禁售期,或降低基金交易頻率,例如,儘管基金提供每日交易安排,但客戶只獲准每周或每月進行贖回。有關限制將局限客戶因應市況或個人情況變化,作出有效和及時的投資決定的能力,根據《操守準則》,不應限制客戶按照銷售文件內訂明的交易頻率贖回其基金投資的權利。
有分銷商在推銷時,以顯眼方式註明有關服務具有定期支付或派付利息的特點,例如標榜每日產生利息,或客戶使用該等服務的潛在財務回報,而這些利息實際是源自有關基金的實際回報。中介人在編製邀請及廣告推廣其服務時,應確保資料不會有任何具誤導或欺騙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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