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1日
隨着數碼化愈趨普及,各類產品對用戶數據的收集能力與日俱增,內地為防汽車數據資料外流,國家網信辦等5部門發布《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若因業務實際需要而須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汽車數據處理者,應落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制度要求,不得超過出境安全評估結論、違規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同時也要盡責保護用戶訊息。新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網信辦負責人表示,新規定旨在規範汽車數據處理,保護個人、組織的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汽車數據合理開發利用。新規定的用意是倡導汽車數據處理者減少對汽車數據的無序收集和違規濫用,應當遵守依法在境內存儲的規定,加強重要數據安全保護。
同時,新規定要求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履行個人訊息保護責任,充分保護個人訊息安全和權益;展開個人訊息處理活動時,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個人相關訊息,處理敏感個人訊息時也要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此外,只有具增強行車安全目的,以及有充分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紋、聲紋、人臉、心律等生物識別特徵訊息。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抽查等方式核驗規定事項,汽車資料處理者應當予以配合,並以可讀等便利方式予以展示。汽車資料處理者開展重要資料處理活動,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地方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年度汽車資料安全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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