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9日
修訂後的主板《上市規則》將於明天正式生效,並開始接受新經濟公司的上市申請,港交所(00388)行政總裁李小加在其網誌解答相關問題。
對於港交所要推行上述改革,他指出,本港在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已經落後,沒有以正確的姿勢擁抱新經濟,特別是在容許有特別投票權架構的公司、未有營業收入的公司上市,以及第二上市等重要領域還不夠靈活和開放。在這方面,紐約已經比本港和很多其他市場更有競爭優勢,這也是美國市場能在統領科技革命方面脫穎而出的一大重要因素。
從國際競爭趨勢看,香港的國際競爭力正面臨巨大的挑戰,如果本港的上市機制仍然一成不變,就會落後於其他主要國際市場,落後於新經濟時代的發展。
數年前有關是否應該容許「同股不同權」在香港引發了強烈爭議,李小加指出,引入不同投票權架構一定會犧牲投資者保護是一個誤解。事實上,這次的改革絲毫沒有削弱目前的上市制度為小股東提供的保護。目前上市制度為小股東提供的保護措施根本沒有任何改變,改變的是怎麼看待控股股東能夠獲得其控制地位的方式。
改革後的《上市規則》讓人力資本(如智慧財產權、新商業模式、創始人的願景等)也被承認和接受,成為獲得控制權的一種方式。換句話說,港交所並沒有改變小股東如何受到保護,只是打開大門,允許控股股東通過不同方式來獲得控制權。
在無營收公司申請上市為何只有生物科技行業,李小加解釋,一般來說,無營業收入的公司都處於高風險的早期發展階段,投資者很難判斷公司發展前景。而生物科技公司產品的研發、製造和上市過程都受到國家醫藥監管當局的嚴格監管,它們每一階段的發展都有清晰明確的監管標準和尺度,這一特點使生物科技公司可以在資本市場上提供清晰具體的披露,供投資者來判斷投資風險。
他表示,改革後的香港市場已經像美國市場一樣,基本擁抱了新經濟公司,在不同投票權架構和收入門檻方面已經不再存在制度上的重大障礙和劣勢;同時,香港更接近內地市場,在文化、語言和交易習慣上「更接中國地氣」,而互聯互通有使在港上市的公司可以直接引入內地投資者。這種「兩全其美」的制度設計讓香港市場比起美國市場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優勢。
與內地市場相比,香港市場更加國際化、市場化,監管基本以披露為本,在上市審批、發行結構、價格與時間安排上完全按市場原則監管,更加靈活和自由。
李小加對於新的上市規則實行後,主要有兩方面顧慮。
一是如何界定可以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新經濟公司,到底怎樣定義新經濟?這是一門藝術,而不是科學,對於絕大部分的上市申請,根據港交所公布的相關指引信就可以清楚地給出是或否的答案,但是對於少數的申請個案,恐怕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空間。在這方面,要盡量找尋正確的答案,但也要給監管者一定的「容錯」空間,監管者會審慎檢視新規的運作情況及個案、虛心聆聽市場回饋,致力與各界共同完善制度。
二是如何控制沒有營收的生物科技上市公司的投資風險。這類公司屬於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板塊,如果研發成功,公司的股價可以一飛沖天,如果失敗,公司的股價可以一文不值,因此只適合比較有經驗的成熟投資者,港交所會給這類上市公司的股份名稱添加特別的標記「B」,向投資者提示風險。
此外,港交所也對生物科技企業的除牌程式制定了更嚴格的規定,以防止炒殼。
他又指出,香港市場這次改革經歷5年才得以完成,時間上可能是長了些,但積累的經驗與教訓也許可以使未來的改革更快、更有效率。而這次穩健完成的改革更適合於香港。
最後,李小加亦提到內地準備推出的中國預託證券(CDR)試點,是否針對港交所今次的改革和對本港市場的影響。
他指出,內地推出CDR試點,主要是為了讓更多內地投資者分享新經濟帶來的投資機遇。他不認為措施是為了跟香港競爭而推出。CDR目前已公布的規則還不相容無收入公司,除非細則有變,CDR試點對香港推出的生物科技板塊沒有什麼影響。CDR推出的影響主要會反映在沒有盈利的或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境外註冊新經濟公司上市方面。
從宏觀發展角度看,CDR試點對香港的影響大致會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CDR是個家數、規模和頻率相對有限的試點,那就只是一種象徵意義上的突破,暫不能承載大量新經濟公司的融資需求。如果是這樣,對香港市場的實際影響暫時有限。
另一種可能是利用CDR的契機全面改革A股市場現有發行體制和監管邏輯,對新經濟全面開放內地資本市場,取消發審機制,允許公司根據市場情況隨時發行上市,大大簡化上市後的再融資、大股東減持及海內外併購等企業行動的監管。如果真是如此發展,改革後的香港上市新政在允許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方面就不一定有很大的相對優勢,但內地市場如此大規模的改革開放一旦啟動,將會對資本市場產生長期和深遠的影響,這樣的變化一定會為香港帶來巨大的外溢優勢,反而更加帶動香港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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