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
中保監及外管局發布通知,規範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加強境外融資業務監管,防範境外融資風險。
其中,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時,保險機構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150%,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情況科學、合理地控制融資槓桿比例,通過內保外貸業務實際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季度末淨資產的20%,並納入融資槓桿監測比例管理。
另外,保險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單個投資項目取得貸款資金金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報告;不得蓄意進行內保外貸履約以騙取外滙、向境外轉移資產;虛構業務背景進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機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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